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彭晓丽,曾用名彭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津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彭晓丽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湘0781刑初39号查封冻结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彭晓丽的银行存款4663.41元(包括网上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彭晓丽的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铭 书 记 员 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