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世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颜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谭世林因与被申请人颜学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0)湘03民终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谭世林申请再审称:1.原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三份证据未经质证不能采信,二审应该开庭而没有开庭,违反程序;2.房屋已封顶,但没有完工,墙面渗水,主体结构受损造成几万元的损失,到现在没法入住。请求撤销(2020)湘03民终1075号民事判决,公开开庭,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申请人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且二审书面审理也不属程序违法。因谭世林是一审被告,其在原一审没有提出反诉,在谭世林提供证据证明颜学军确有违约行为或者房屋存在问题造成谭世林损失的情况下,可另行处理,故谭世林提出房屋已封顶,但没有完工,墙面渗水,主体结构受损造成几万元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谭世林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谭世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小平 审判员  李瑞玲 审判员  文仕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芊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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