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西路御景花园A3栋17-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宁县,现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都物业公司)与被告刘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展,被告刘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明都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刘奇向明都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5152元,依法承担滞纳金;2、由刘奇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明都物业公司当庭放弃要求刘奇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新宁县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明都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刘奇在向新宁县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崀山御景C2栋1单元201房时,与明都物业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了《崀山御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按照该管理规约及《承诺书》约定,刘奇房屋面积126.58平方米,每月物业服务费为139元。刘奇自2017年12月1日起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经明都物业公司多次上门或律师函催收,仍未交纳。按照约定,刘奇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明都物业公司已尽义务,刘奇欠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损害了明都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明都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准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刘奇辩称:对欠交物业费5152元无异议,但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一些问题:1、房屋外面水管破裂引起墙面发霉未处理;2、公共休息亭座位板凳腐烂,铁钉裸露在外,存在安全隐患;3、小区内楼梯房的杂物间、车库改成住房,有人拆打车库承重墙,物业未采取措施管控;4、小区内环境卫生差;5、保安人员未按规定对小区进行巡查,偷盗事件频繁发生;6、保安对外来人员未按规定管理;7、小区内的广告收益未公开;8、物业公司擅自使用维修基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7日,刘奇作为买受人与新宁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10月1日,刘奇与明都物业公司签订《崀山御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由选聘的明都物业公司提供。刘奇所购得的崀山御景C2栋1单元201房的建筑面积为126.58平方米,按约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1.1元/平方米,即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139.24元。物业服务费用交费时间约定初次按全年收取,初次物业费到期后下次缴费时间即期限为1月10日前交纳当前年度1月-6月相关费用,7月10日前交纳当前年度7月-12月相关费用,物业服务费逾期处以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刘奇交纳了2017年12月1日前的物业服务费。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刘奇欠交物业服务费37个月,共计5152元。
以上事实有明都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刘奇身份证复印件、《崀山御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刘奇作为崀山御景的业主,在接受了明都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按照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刘奇欠交物业服务费5152元,本院对明都物业公司要求刘奇支付物业服务费515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奇经明都物业公司催收后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明都物业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放弃要求刘奇支付滞纳金,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刘奇提出明都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存在瑕疵,明都物业公司应及时进行整改,提高服务质量,如对业主造成损害,业主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刘奇以此作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刘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51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刘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