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财政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黄陂大道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6010898424M。

法定代表人:喻家茂,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海红,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达义装饰材料制品厂,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土庙交通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6MA4KQ9GD7L。

经营者:郭建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财政局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达义装饰材料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达义装饰材料制品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郭建忠。该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07年12月19日,经营场所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土庙交通路63号,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材料、塑料型材、五金加工销售。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虽显示开业状态,但2013年3月1日经过工商年检后至今未参加年检,被告也不在武汉市黄陂区土庙交通路63号经营,现经营场所不详。被告经营者郭建忠因死亡,于2018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是在经营活动中的字号,在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实际经营者享有和承担。本案中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达义装饰材料制品厂系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现无生产经营场所,常年未参加年检,经营者郭建忠已死亡,现无明确的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汉市黄陂区财政局的起诉。

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00元,因原告武汉市黄陂区财政局未缴纳,不再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以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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