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艳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
被告:韦荣华,男,****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艳群与被告韦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唐艳群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艳群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艳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原告唐艳群已预交),由原告唐艳群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伍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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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