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王志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何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丽因与被申请人王志远、何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志远、何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嘉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张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