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凌改华,女,****年**月**日出生,住淅川县。 被申请人:凌振敏,女,****年**月**日出生,住淅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凌改华与被申请人凌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凌改华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凌振敏位于淅川县(产权证号:淅房权证15××60)予以查封,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凌改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凌振敏位于淅川县(产权证号:淅房权证15××60)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建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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