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
委托代理人:李福德,内蒙古四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多伦县亿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会盟大街居安之家底商。
法定代表人:白银龙。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玉诉被告多伦县亿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多伦县亿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李明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延军
审判员 张丽文
审判员 杨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