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丰县范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丰县范楼镇。
法定代表人曹成伟,该镇镇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贺超诉被告丰县范楼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后,经丰县司法局组织协调化解,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