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瑞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51472235F。 法定代表人:陈庆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洁尘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南经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98978819U。 法定代表人:陆化,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瑞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洁尘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3民终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洁尘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由陈庆瑞保管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315号蚌埠市鑫瑞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谢继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