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淄博杨帆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淄博杨帆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淄博杨帆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杨帆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淄博杨帆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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