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左军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左军雄犯盗窃罪被判并处罚金以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中,查明除被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的2197.95元银行及存款外,被执行人左军雄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左军雄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被害人经济损失尚有6392.05元,另有罚金2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