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花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徐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审理经过
原告花丛华与被告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花丛华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花丛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花丛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