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恩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9栋7楼A71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41299A。
法定代理人:宋志京,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欣,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少华,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3448。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现代服务业总部园内9栋204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M4CPG9U。
法定代表人:彭迪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恩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恩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5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南恩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单号:6031104046020210002537)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恩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名下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