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拴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西正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个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西正村人,系原告范拴来的哥哥。
被告:行唐县西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行唐县西正村。
法定代表人:范根良,该村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范拴来与被告行唐县西正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范拴来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拴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拴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拴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