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战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樊盛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盛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因被告已于2021年8月25日将其所欠费用全额缴纳,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