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叶静,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新27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25,00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19年5月20日交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于2021年4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服刑期间无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静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无任何违纪扣分情况。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表现突出,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在担任走廊安全岗期间,积极配合民警,服从管理,能够积极参加监区劳动改造活动。多次受到加分奖励,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获得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3次。执行机关拟报减刑八个月。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记录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静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