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基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申宏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北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许恩杰。

被告:于凌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审理经过

韩基柱与申宏宇、吉林市北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凌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韩基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基柱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基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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