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基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申宏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北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许恩杰。
被告:于凌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审理经过
韩基柱与申宏宇、吉林市北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凌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韩基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基柱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基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