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新伟。
被执行人:张江嵘。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新伟与被执行人张江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江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新伟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张江嵘支付其货款人民币5404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54047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返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38元。本院依法受理。
请求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江嵘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20元。因被执行人张江嵘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和信用惩戒。同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江嵘的动产、不动产及银行存款、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江嵘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反馈约谈,申请执行人韩新伟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江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新伟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对于申请执行人韩新伟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江嵘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韩新伟发现被执行人张江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持本裁定及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到本院立案庭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