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
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伟,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梦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灵石县。
审理经过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任梦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杨志彤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郭小欢
书 记 员 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