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谢秀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住江苏省睢宁县。
审理经过
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谢秀书罚金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24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秀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因义务人谢秀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案暂无执行到位金额。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