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港富源新区F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724591138。
法定代表人:袁贵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印刷厂37号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13075F。
法定代表人:宋斗华,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