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代理人周平志(特别授权),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斌与被告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平志、被告罗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斌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9月29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罗兴的答辩要点:1、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及约定利息属实,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原、被告共同经营焦炭。原、被告经营焦炭,原告于2020年收回货款150万元,该150万元中有75万元可抵扣借款本金。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8年9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周斌(身份证号码:432501196702××××)人民币叁佰万元整(该资金请转入290万元到张源福的银行帐户,之前所欠10万元,共计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资金使用期限为两个月,利息3分/月,不足一月按一月结算,若有违约,可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法院起诉执行”。同日,原告按照约定汇款290万元至被告指定的张源福银行账户。

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投资经营焦炭,原告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9月15日、2020年11月2日收到王仁科汇款的货款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原告合计收到货款150万元。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上述收回货款150万元的一半可按汇款时间抵扣本案借款本金75万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约偿还全部借款,但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同意原告收到的货款150万元的一半可按收到时间逐一抵扣借款本金75万元,该抵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抵扣后,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万元(300万元-75万元)。

原、被告约定月利率3%,现原告要求从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9月29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共计22个月22日)的利息为1364000元;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2020年8月23日止(共计4日)的利息为5063.01元;以2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4日起计至2020年9月14日止(共计22天)的利息为25526.02元;以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9月15日起计至2020年11月1日止(共计48日)的利息为50630.13元;截止2020年11月1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为1445219.16元(1364000元+5063.01元+25526.02元+50630.13元)。从2020年11月2日起以借款2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息至借款偿还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罗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周斌借款本金225万元、利息1445219.16元及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2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罗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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