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聂青兰,女,昔阳县乐平镇。
申请执行人:白海华,女,昔阳县城区社区。
被执行人:李涛,男,昔阳县乐平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2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李涛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亚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