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杨焕宾,男,住天津市红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志华与被告杨焕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杨志华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志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志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