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7544C。 负责人:丁卫杰,行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三台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900069003Q。 负责人:李先荣,行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迎春,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琳,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军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告:张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与被告杨军军、张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以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兴安县人民法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