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冀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京开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604683141。
法定代表人:荣建文,董事长。
被申请人:陈旭,男,****年**月**日出生,住献县开发区。
被申请人:刘慧,女,****年**月**日出生,住献县开发区。
被申请人:王东岗,男,****年**月**日出生,住献县。
被申请人:王四婷,女,****年**月**日出生,住献县。
被申请人:陈黎明,男,****年**月**日出生,住献县。
被申请人:王利芹,女,****年**月**日出生,住献县。
被申请人:刘国枢,男,****年**月**日出生,住献县。
被申请人:献县通利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抛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76030076XH。
法定代表人:刘国枢,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国能鑫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献王路西、307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8182T1Q。
法定代表人:陈旭,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万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献王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089426592F。
法定代表人:王利芹,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冀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旭、刘慧、王东岗、王四婷、陈黎明、王利芹、刘国枢、献县通利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国能鑫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万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冀0984民初36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陈旭、刘慧、王东岗、王四婷、陈黎明、王利芹、刘国枢、献县通利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国能鑫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万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冀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献县通利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国枢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冀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献县通利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国枢银行存款21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