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洪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汉祥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自治街永丰里11号。

法定代表人:宋敏。

被告:浏阳市浏阳河市场新平针棉织品批发部,住所地浏阳市浏阳河市场A区313-314号。

经营者:刘新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祥妮商贸有限公司、浏阳市浏阳河市场新平针棉织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浏阳河市场新平针棉织品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浏阳河市场新平针棉织品批发部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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