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晓琨。

被执行人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某某,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琨与被执行人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案款81693,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交纳案款82818元(含执行费1125元),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申请人发放案款81693元,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于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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