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生,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卓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诚上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08813148。
法定代表人:张映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亮,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泽隆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卓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481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卓锦公司一审诉讼中提供了证据三《结算单》用以证明案涉借款1000000元应当计算利息,但一审判决未查明该证据是否系卓锦公司持有、卓锦公司是否持有该证据原件等事实,该事实涉及卓锦公司在出借款项时是否约定计算利息,或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是否约定计算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是本案的基础事实,一审判决对是否约定利息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481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泽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57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