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瑞炎,男,1977年9月11日出,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杨庆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瑞炎与被执行人杨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庆文名下的机动车有一辆【车牌号为:琼C××(长安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庆文名下的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琼C××(长安牌)】,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间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国力 书 记 员 文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