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星湖大道9号恒裕海湾自用综合楼首层06、07、08号商铺、三层2号商场及C区C1、C2、C3栋第三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58516843C。
负责人:刘敏,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煜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沙永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沙永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6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