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明通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关村村西嘉通地基公司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MA0HK0HXXR(1-1)。 法定代表人:郭明,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襄垣县聚鑫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王桥镇官道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30704650308(1-1)。 法定代表人:张凯,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明通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垣县聚鑫垚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明通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明通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山西明通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佳美 书记员 闫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