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万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老街社区徐家沟。
法定代表人:张龙鑫,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银装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官家洼美景园林场。
法定代表人:张远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艳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曹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艳丽与被执行人十堰万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院作出的(2018)鄂03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十堰市茅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陈艳丽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曹树梅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
3.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网络资金、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其账户冻结。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调查,得知张艳飞、湖北银装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因该房屋设有多次抵押和轮候查封,无处置意义。其他被执行人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十堰万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货款486360元(包含2020年12月30日96500元,2021年1月21日48250元,3月19日96500元,4月13日96500元,5月21日148610元),以上款项已向申请执行人兑付。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法院接受约谈,被执行人未前来接受约谈,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以上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