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天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宜宾刑初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天银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10934.07元。2014年1月7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天银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天银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4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天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天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32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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