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博乐市快乐家园B区。
被执行人:何小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博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国栋与被执行人何小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闫国栋以其与被执行人何小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20)新2701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