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南二路0299号北流碧桂园商业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蒲华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艳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服务中心管家,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被告:郑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经常居住地广西北流市碧桂园凤馨苑15座*号。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与被告郑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棍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维 书 记 员 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