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斌,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凤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杜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福州市传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6号1#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2XY2L644。 法定代表人:何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城,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赵倩与李凤理、杜全、福州市传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斌、李凤理以及传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城到庭参加了诉讼。杜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租金51180元;2.由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5118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4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2021年7月3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李凤理、杜全找到赵倩,称挂靠传奇公司在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接了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永川公司凤凰湖工业园区厂房基础建设土石方平基工程。之后,赵倩将推土机租给三被告使用。2017年6月4日,赵倩与李凤理结账,租赁费共计51180元。三被告至今未支付租金。

被告辩称

李凤理辩称,其仅是杜全聘请到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永川公司凤凰湖工业园区基础建设土石方平基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其出具单据只是为了证明赵倩为工地提供了租赁设备,其不是合同相对方也不是老板,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传奇公司辩称,其公司与赵倩、李凤理、杜全均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认识赵倩、李凤理、杜全,故其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杜全在赵倩处租赁推土机用于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永川公司凤凰湖工业园区厂房基础建设,租赁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6月3日。2017年6月4日,杜全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李凤理在《机械租赁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租金为511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倩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杜全建立租赁关系以及杜全尚欠租金51180元未支付的事实,故本院对赵倩要求杜全支付租金511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杜全拒不支付租金的行为给赵倩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酌情在赵倩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支付期间内按照起诉之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即以5118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4日起按照2021年6月1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7月3日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因李凤理、传奇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的合同相对人,赵倩要求李凤理、传奇公司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于法无据,故本院对赵倩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杜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倩支付租金51180元; 二、由杜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倩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118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4日起按照2021年6月1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7月3日止); 三、驳回原告赵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3元,由被告杜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兰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莫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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