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晶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鹤岗市爱鑫医院,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宏景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宇,职务院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晶艳诉被告鹤岗市爱鑫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晶艳、被告鹤岗市爱鑫医院法定代表人刘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晶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货款68819.1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鹤岗市丰泽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许晶艳处进货,欠货款68819元,丰泽公司将货物供给爱心医院。丰泽公司将爱心医院欠丰泽公司这笔货款转给原告。原鹤岗市爱心医院将这笔货款转到鹤岗市爱鑫医院账下,经与被告协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鹤岗市爱鑫医院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欠丰泽的钱,我跟丰泽有还款协议,要钱也应该是丰泽起诉我,我不欠原告的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证明一份、欠据一份,被告对证明没有异议,对欠据认为是原告与丰泽公司经济往来,与被告没有关系。因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鹤岗市丰泽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许晶艳处进货,丰泽公司将价值为68819元货物供给鹤岗市爱心医院。2019年4月24日,原鹤岗市爱心医院将这笔所欠货款68819.10元转到鹤岗市爱鑫医院账下。2019年12月31日,丰泽公司将爱心医院欠丰泽公司这笔货款转给原告许晶艳,并告知被告鹤岗市爱鑫医院。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以暂无经济能力拒绝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晶艳诉被告鹤岗市爱鑫医院合同纠纷一案,由于鹤岗市丰泽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将鹤岗市爱心医院所欠货款68810元转给原告许晶艳,并通知鹤岗市爱心医院,原鹤岗市爱心医院又将这笔所欠货款转到鹤岗市爱鑫医院账下,故被告鹤岗市爱鑫医院欠原告许晶艳货款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68819.10元的主张,因有原告提供的证明、欠据为证,故予以支持。对被告认为不欠原告货款,应由丰泽公司来起诉的意见,因丰泽公司将该笔债权转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故该笔债权转让成立,被告没有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故其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鹤岗市爱鑫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晶艳货款68819.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48元,减半收取760.24元,由被告鹤岗市爱鑫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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