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藏阿里普兰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多某某,男,藏族,西藏阿里普兰县国家税务局局长,住普兰县。 被告:王地青,女,现住普兰县国税局商品房。
审理经过
原告西藏阿里普兰县国家税务局与被告王地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西藏阿里普兰县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认为,原告西藏阿里普兰县国家税务局撤回起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藏阿里普兰县国家税务局撤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西藏阿里普兰县国家税务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索 朗 审判员 索朗曲珍 审判员 边 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小索朗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