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所在地普兰店市丰荣街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818779320B。 负责人:张斌,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宋艳艳,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XXX,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柳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708997166。 法定代表人:景克瑞,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宋艳艳、XXX、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14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33788.97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宋艳艳所有的位于普兰店市××路东段台山大雪64号4单元3层55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另外本院查封XXX名所有的辽B×××××号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但无法提供车辆具体所在地址,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长  宫志友 执行员  张忠华 执行员  徐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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