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大锁,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常学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大锁与被执行人常学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结案,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常学成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大锁工程款29199.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91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659元,被执行人常学成承担659元,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常学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大锁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4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短信送达。
2.2021年1月26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常学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6月2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4.2020年5月28日,因被执行人常学成在本院涉案较多,本院已在(2020)甘0724执323号案件中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5.本院执行干警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常学成下落及财产线索无果,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请求情况
6.2021年6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9858.9元,执行费348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