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绿通轮胎翻新厂,住所地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水果街170号。

经营者:高宝禄,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姜经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瓦房店市绿通轮胎翻新厂与姜经耀买卖合同纠纷(2020)辽0281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35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其未予履行,经执行系统总对总、点对点等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静

审判员 由金玲

审判员 吴 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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