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郑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胡利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郑林辉与被告胡利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郑林辉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林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郑林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