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甲,女,回族。
被告:马某乙,男,回族。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费3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8年1月20日按照民俗举行婚礼,于2018年12月3日补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常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每次争吵后冷战就长达几个月之久。平时生活期间双方也很少交流,彼此之间漠不关心。2020年5月,原告与被告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自此回娘家居住至今。自结婚以来,原告就到被告家的早餐店务工长达一年半之久,期间被告一家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工资,被告除偶尔给原告帮助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外,再从未给过原告任何钱财,原告的生活费大部分是自己娘家提供。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乙口头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给付经济帮助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乙同意与原告马某甲离婚;
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