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兴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汉北家园5-3-202。
法定代表人:黄作年。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兴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兴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兴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武汉兴北物业管理有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