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徐家塘页岩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597579421Q,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徐家塘村杉树塘组。

法定代表人:周建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军,男,系该建材厂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办理财产保全,参与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办理诉讼费退费等事宜。

被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HOUP1C,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6栋。

法定代表人:刘运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则安,男,系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办理财产保全,参与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办理诉讼费退费等事宜。

第三人:贺慧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青,系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办理财产保全,参与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办理诉讼费退费等事宜。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徐家塘页岩建材厂与被告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贺慧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徐家塘页岩建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徐家塘页岩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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