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少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告:张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谷少兵与被告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谷少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谷少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2、请求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20年8月5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立下借据,借据约定2020年9月5日归还。但到期后与被告多次催要仍拒绝归还,无奈之下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帅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帅为原告谷少兵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谷少兵10000元,壹万元整还款日期2020年9月5号还清。借款人:谷少兵欠款人:张帅1309821993××××××××”。
庭审中,原告谷少兵陈述,通过马芳芳微信向被告张帅转账8100元,给付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谷少兵主张被告张帅向其借款10000元,提供了借条等证据,但庭审中陈述实际给付91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故支持原告9100元。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长期未归还借款,原告要求其还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谷少兵借款9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帅负担23元,由原告谷少兵负担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