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殿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李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新华西大路11楼-9号。
负责人:魏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白城市万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新华东大路21号楼12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冯建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苗苗,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孙殿海、李海霞与被告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白城市万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孙殿海、李海霞,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万众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苗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殿海、李海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处理好原告家与北邻付连生家房顶防水,保证原告家房顶雨水顺利通过北邻付连生家房顶雨水通道;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家因二被告给原告家北邻付连生家房顶做防水,导致原告家房顶雨水无法正常通过,房顶漏水,给原告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以鉴定机构鉴定为准)。三、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夏季,因原告北邻付连生家申请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做楼顶防水,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直接拨款给被告万众建筑公司,被告万众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无视原告家房顶雨水必须通过北邻付连生家房顶雨水通道的事实,将付连生家房顶做得高于原告家房顶并且与原告家房顶连接处修成一个台阶,导致原告家雨水无处排放,房顶雨水积蓄,室内严重漏水,室内房顶被雨水浸袭严重发霉,水泥抹的房顶及墙已经粉化、掉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物业管理中心仅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交存和使用,并未实际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对物业管理中心的请求。
白城市万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处理好与北邻付连生家房顶防水,保证防水通道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不承担处理责任。答辩人所维修的付连生家房顶预留了雨水通道口,被答辩人孙殿海的房顶也有雨水通道口。被答辩家的房顶是进户门通道,多年没有进行屋顶防水维修,常年行人往来屋顶通过,对被答辩人亦有损坏。因此,被答辩人孙殿海的请求与答辩人所维修的防水部分无关。二、被答辩人孙殿海的屋顶漏水,是因屋顶防水层年久失修造成,并不是答辩人维修付连生家屋顶防水所致。答辩人有被答辩人孙殿海家屋顶的照片为证,被答辩人孙殿海家的屋顶防水层已经出现翻砂层,屋顶没有水泥光滑面,屋顶高低不平,雨水落到屋顶后,坑洼处积水,加之防水层不好导致。因此,被答辩人孙殿海的屋顶漏水与答辩人维修付连生家屋顶防水没有因果关系。综上,被答辩人孙殿海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殿海与李海霞系夫妻,其二人为瀚海名城26号楼-5号业主,孙殿海家北邻门市为案外人付连生家,二家均为临街二层门市,二家房顶为供楼上其他业主出行的缓台,2018年案外人付连生房顶出现渗水,其向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启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对其房顶进行修缮,付连生委托万众建筑公司对其房顶的防水工程进行施工,由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向万众建筑公司用付连生家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支付工程款。
经本院到现场勘查,孙殿海家的房顶靠近楼上缓台楼宇门,房顶中东侧堆放了建筑垃圾堆,房顶的防水层因年久失修已经被破坏,并出现反砂的现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孙殿海、李海霞家的房顶系供楼上业主出行的缓台的一部分。2018年万众建筑公司给孙殿海北邻案外人付连生房屋的房顶做防水后,付连生房屋的房顶高于孙殿海家的房顶,积水必然会流向孙殿海家的房顶,再加孙殿海家房顶防水层年久失修,行人在其上行走亦会造成房顶磨损,现房顶已经出现反砂的现象,雨水积存后亦会造成房屋渗水。孙殿海主张因万众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在其家房顶与付连生家的房顶的连接处修了一条水泥隔档,造成其房顶雨水不能立即排出,渗入房屋。经本院现场勘查,该条隔档的高度不足以阻挡孙殿海家房顶的积水排出,且孙殿海家的房顶漏水的直接原因为其房顶因年久失修,防水层遭到破坏而导致雨水渗漏。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的职责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提供服务,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只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与孙殿海遭受的损害事实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殿海房屋渗漏的直接原因为房顶因年久失修,防水层遭到破坏,万众建筑公司的施工并没有给其房屋的房顶造成损害,故万众建筑公司对孙殿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孙殿海、李海霞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孙殿海、李海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孙殿海、李海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