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东升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8524203200。

负责人:王金侠,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芳,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庞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吴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砀山恒业丽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东升路与新政路交汇处恒业怡和庄园3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399054018B。

法定代表人:侯永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与被告庞辉辉、吴萍、砀山恒业丽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庞辉辉、吴萍名下的位于砀山县县政府北侧、东升路东侧怡和庄园51#502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庞辉辉、吴萍名下的位于砀山县县政府北侧、东升路东侧怡和庄园51#502号房屋予以查封。

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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